今年消费者朱女士于8月15日以100元在淮北市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一双女士皮鞋,穿两小时后,鞋内两侧都开胶了。找商家换货未果。于8月17日投诉到市工商局12315中心。
接诉后,12315工作人员立即于取得商家联系,商家以消费者穿过为由声称不能换货,不愿承担三包责任,经12315工作人员反复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意义和品牌信誉的重要性,商家同意为消费者调换一双新的女士皮鞋 。朱女士非常满意。
点评:这是一起因皮鞋质量引起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皮鞋,才穿两小时后鞋内两侧都开胶,初步判断其不符合质量要求,商家应承担“三包”义务。在不能修复和消费者自愿的情况下,商家履行了更换义务,这样既维护了消费者的权利,又维护了该运动品牌形象。
李兰芳 许春影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