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4日,消费者投诉:2018年5月4日消费者李某在钟楼街某电器专卖店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600元,使用过程中由于屏幕频繁出现花屏现象,经售后服务站两次更换屏幕后同样的问题仍然出现,于是消费者要求更换新机,经营者拒绝该要求,双方发生纠纷。经渠沟市场监管所调查了解,情况属实,依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停产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的规定,经营为消费者更换一台同型号同规格的新机。
渠沟市场监管所
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