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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镯有价诚信无价 口头承诺亦需遵守——休宁消保委成功调处一起旅游消费纠纷

2018-10-16   来源:休宁县消保委   作者:刘莉   浏览:15981
 

【案情介绍】

2018927日,赵女士投诉称:926日自己母亲来黄山休宁旅游,在一家工艺品店花了11554元,买下一个翡翠手镯和三个挂件,回到家拿给女儿看,赵女士看后感觉这些东西不值这个价钱,后又拿给几个懂行的朋友看,也都说价格虚高。赵女士从母亲处得知商家曾表示7天之内可以退货,遂与商家沟通要求退款退货,而商家称商品没有质量问题不可以退款,如果一定要退,最多只能退一半价钱。赵女士说,老人家一时兴起冲动消费实属难免,当时商家一再表示7天之内如不满意都可以退款,与母亲同行的游客都可以作证,现在商家却翻脸不认,令人难以接受,母亲也因此情绪低落,说后悔不该花冤枉钱。赵女士无奈下找到休宁县消保委,希望通过调解化解纠纷。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了解,赵女士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商家承认对消费者承诺过可退款,但前提是商品有质量问题,而非无理由退货,商家表示所售商品并无质量问题,因此自己并无过错。赵女士则认为,商家与消费者有约在先,母亲也是因为商家承诺7天无理由退货才购买的,虽然是口头承诺,但同行的游客都听见了,商家就应当对自己的承诺负责。对于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的情形,消保委调解人员多次致电双方了解情况,几次上门劝导商家,宣贯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促使双方协商和解,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沟通协调下,最终,商家同意全额退款,一次性退还消费者11091元(转账手续费为463元)。

【案件评析】

本案焦点集中于商家的口头承诺,笔者认为,口头承诺一样有法律效力。法律要求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我国自古就有人无信而不立的价值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法律规定使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只要承诺方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受到欺诈、胁迫等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下,且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口头承诺的内容,则该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赵女士母亲购买时同行游客均在场,可以为其提供举证说明,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商家口头承诺的内容,且调解过程中商家也向工作人员承认有过口头承诺,因此,该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商家应当按照口头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既是道德的要求亦是法律的要求。但是,口头承诺具有不稳定性,如果对方不承认,且消费者无法有效举证,可能导致对方承诺了也可以不履行承诺的情况发生。因此,还原当时的客观情形非常重要,也就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内容非常重要,购物过程中商家另外有承诺的,消费者要注意证据的保存,最好让商家出具书面的承诺等,以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休宁县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出门旅游本是件开心的事情,但途中购物时要保持冷静,如果不具备专业知识,切勿冲动消费,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一定要购买,需现场查询和确认商家资质,索要正规发票和联系方式,以便后期发生问题时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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