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谢家集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淮南市谢家集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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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代步车性能故障退货维权案

2018-09-27   作者:马莹雪   浏览:15476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7日,消费者刘先生在谢家集区某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一辆低速四轮老年代步车,价格是18000元。据消费者刘先生反映,该车行驶一段时间后出现故障,经销商进行了修理,然而消费者表示故障并未解决,经销商再次检测后表示该车一切正常。双方协商未果,刘先生于2018年9月13日投诉至谢家集区消保委,要求退车。

〖处理过程及结果〗

    谢家集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该经销商提供了车辆合格证和购车时双方签订的电动车买卖协议。消保委工作人员通知经销商负责人和消费者刘先生到区消保委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经销商表示曾告知消费者刘先生此车仅作为城区内日常代步车使用,但刘先生却用来长途行驶(在蒙城工作),因此造成车辆故障。消费者随即反驳了此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又无足够证据。消保委工作人员向经销商负责人和消费者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后,经销商负责人最终同意消费者刘先生的退车要求,因车辆已行驶一段时间且出现人为原因造成的故障,需收取5000元折旧费,消费者刘先生表示同意。至此,消费者的投诉得以完美的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中刘先生所购老年代步车,在三包期内,多次出现故障,生命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根据《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商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按照购车发票金额予以退货;但对已使用过的产品每日按货款的0.1%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日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理的时间。”

    根据以上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销商进行换货和退货。目前,在市场上销售的低速四轮电动车中,类似情况屡见不鲜,消费者在购买此类车辆时应仔细查验车辆性能,购买时保留好证据,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维权。


谢家集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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