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休宁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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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签字需谨慎 合同条款要看清

2018-09-21   作者:刘莉   浏览:2226
 

案情介绍

消费者王先生看中休宁县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今年6月在该小区售楼部与开发商签了一份开发商提供的购房意向书并当场交付了2万元预付款后因资金问题不得不放弃购房计划于是找开发商说明情况希望对方退还预付款但开发商称王先生交的是定金以王先生违反合同约定为由不予退还

王先生认为当初在签订购房意向书的时候售楼部工作人员向他承诺如遇特殊情况购房确有困难的预付的2万元钱可以退还签购房意向书无非就是走一个程序称这是公司要求的王先生当时并没有多想也怕再犹豫下去就买不到这套房子根本没想到会出意外状况现因特殊情况购房确有困难无奈才找开发商退款自己也感到抱歉但开发商的前后不同态度王先生觉得有种被欺骗的感觉难以接受多次找开发商协商均未果无奈之下王先生向县消保委进行投诉请求调解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王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其与开发商签的购房意向书虽然具备书面合同约定条款等内容但是双方是在存在着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订立的开发商没有尽到如实告知消费者王先生购房意向书约定条款真实内容的义务当王先生放弃购房要求退还预付款时开发商打起了合同违约的擦边球

最终在消保委秘书调解人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宣传解读下开发商认识到合同签订当中存在的问题并一次性退还了王先生2万元购房预付款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由于开发商对王先生承诺所交预付款可以退还而购房意向书上却载明所交2万元为定金免于退还造成王先生误以为购房意向书内容与开发商所述一致符合订立之初存在重大误解情况所以王先生和开发商签的购房意向书不能定性为生效的合同王先生有权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同时,《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截至当事人投诉之前王先生与开发商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依法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

县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购房时特别是正式商品房购房合同签订前要慎重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说法签署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并与其他当事人协商合同的条款或内容特别是对自己认为应当写入合同的内容更应充分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写入合同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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