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3月9日,相东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其在二马路一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了价值1200元的电动车一辆,跑了两天,二十里路不到新电瓶就没电了,也上不了坡,消费者认为有质量问题,要求商家退货,商家承认有性能故障,但商家要消费者交200元钱折旧费才退货,消费者故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相东市场监督所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了解,通过对双方的调查确定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于是约定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处理。
经调解,商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双方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就自己的经营行为向消费进行了道歉,并直接进行了退货处理。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以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一次性退清货款,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折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