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上午,由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被告张某某使用本人及亲属身份证在淘宝网上分别注册“csk040622”、“yf215405318”、“碧海云天-静怡”和“金华减肥瘦身店”四个账号,用于销售减肥保健食品等商品,销售金额共计14880.6元。经检测,涉案保健品中含有违法添加物西布曲明、酚酞成分,长期使用会对人体造成损害。颍州区检察院将该案呈报市检察院审查,经审查后认为,张某向不特定人群销售含有西布曲明、酚酞成分的有毒有害食品“郎立牌苦瓜清脂素”,侵害众多消费者健康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经报请省院批准后依法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承担14880.6元的损失赔偿责任及十倍的赔偿金148806元,召回所售减肥产品并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在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
庭审中,公益诉讼人依法履行了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等职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被告张某当庭承认其实施了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会主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对自己的行为向消费者表示歉意。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