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底,接消费者周某反映,其6月7日在我县某酒店预订10月8日的婚宴,当时预付了1000元的订金给酒店,与酒店说好如果不订了提前通知他们,后因个人一些原因不在酒店订婚宴了,6月20日家人前去协商,却被酒店告知订金不能退,只能在店内使用。消费者认为他们已提前4个月告知商家,不影响酒店后续预订给他人,认为酒店此种方式涉嫌强买强卖,遂投诉请求帮助维权。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调查核实,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后组织双方调解,酒店方认为虽然消费者提前取消了婚宴,但宴席特别是假期的宴席本就是需求量大,席位紧张。由于对方预订已预占了10月8日的宴席,导致其他人预订10月8日的宴席则无法安排,消费者临时取消,给酒店带来了损失。但消费者指出,酒店预定单上是预订的“订”而非定金的“定”,双方各执一词,消保委在调解中认为虽然此事由于消费者个人原因先行取消合约,给酒店带来了一定损失,但酒店出具的预订单上确实为“订金”,法律规定预付款的订金是可以退还给消费者的,经耐心细致的协商,最终促使酒店退还了消费者1000元订金,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在此,东至县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订”和“定”,虽一字之差,在法律上却有重大差别。“订”合同,其订金性质为预付款,买卖关系确立后,订金冲抵购款,如合同中未约定违约条款,无论是消费者还是销售商的原因使买卖未能实现,所交“订金”都应返还。“定”合同所付定金,是合同履行的担保,合同履行也可以与合同款相抵扣,如签订合同后买方反悔不买,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例:汽车销售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提供汽车,应双倍返还“定金”。基于性质上的明显差异,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