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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包裹丢失维权案

2018-07-10   作者:CJ   浏览:1488
 

【案例简介】

20181月,城区的韩先生前来池州市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称于两个月前从城区某快递点寄出一份包裹到广州市,两个月过去了,对方还是没有收到包裹,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接诉后,前去被投诉的快递点了解情况。经了解,投诉人寄出的包裹物流信息一直无更新,包裹可能已经丢失。经调解,被投诉人同意赔偿投诉人损失199元,投诉人表示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说明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快递服务在促进经济发展、方便社会交流、满足消费者和商家多元化寄递需求、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在实际运作和发展过程中,由于管理者制度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等原因,造成包裹误送、错送、遗失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尽量选择正规的快递公司,投递前认真阅读快递公司的相关条款,保存好单据,以便出现问题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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