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8年6月,城区的赵先生前来池州市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称在城区某车行购买的电动车发生了自燃,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接诉后,前去被投诉的电动车车行了解情况。因为投诉人购买的电动车已过保质期,因此被投诉人拒绝承担损失。经多次调解,被投诉人同意由投诉人支付1000元加上烧坏的电动车,为投诉人更换一辆新的电动车,投诉人表示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在本起案例中,该电动车虽过“三包”期,但尚未超过十年的安全使用期,经营者虽然对该电动车不再承担“包修、包退、包换”的违约责任,但对因电动车缺陷造成的财产损害仍有赔偿义务。在本起投诉中,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最终达成一致。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要及时了解产品的“三包”期和安全使用期,对超过安全使用期的产品,最好及时更换,不再使用,避免出现问题无人负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