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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上半年东至县消保委受理投诉情况分析

2018-07-09   来源:东至县消保委   作者:东至县消保委   浏览:1645
 

二〇一八年上半年东至县消保委受理投诉情况分析

2018年上半年,东至县消保委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6件,解决3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6.5万元,接待来访和咨询约500人次。(见下表)

一、   受理投诉情况表

项目

2018上半年

挽回损失(万元)

6.5

受理数(件)

36

来访咨询(人次)

500

解决数(件)

35

二、   投诉的基本情况

1、按投诉性质分

投诉质量问题的占28%,安全问题的占8%,合同问题的占6%,计量问题的占6%,虚假宣传问题的占8%,售后服务问题的占6%.人格尊严问题的占3%,其他问题的占36%

2按投诉类别分

家用电子电器类占17%;服装鞋帽类占17%,食品类占8%;房屋及建材类占8%,日用商品类占3%,交通工具类占11%,生活、社会服务类占14%,金融服务类占3%;卫生保健类占3%,教育培训服务类占3%,公共设施服务类占6%,其他商品和服务类占11%

投诉的主要特点

一、2018年上半年,投诉的热点仍是大家比较关注的产品质量问题,占全年投诉总量的28%,主要涉及的投诉举报内容有反映家用电子电器,服装等方面的质量存在问题。

二、上半年,有两起烟花伤人案(安全投诉)两起,均圆满调解结束,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5.5万元。案例简介如下:12018211日,消费者李某在傅某经营的烟花爆竹店购买了一桶烟花贺自己的外甥新婚。219日,其妹夫郑某燃放时,瞬间爆燃,将郑某的嘴唇、牙齿炸伤,经医院治疗共花医药费及交通费2600元。事后找经营者傅某协商赔偿事宜,傅某推说伤者燃放不当,只医药费及交通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遂投诉请求帮助维权。

接投诉后,龙泉市场监管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对消费者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经了解,傅某于年前购进该品牌烟花共10盒,已全部销售,后龙泉所组织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进行调解,在工作人员多次耐心细致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傅某赔偿郑某的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相关费用共计壹万元整。调解结果双方均表示满意。

2201835日,接消费者纪某向县消保委投诉称:222日,被投诉人纪新林为其子举办婚礼,在邻居门口燃放烟花,烟花从空中落下,正好砸到他的左眼,致使他的左眼失明。经转至医院治疗,已花去医药费近2万元。现因补偿金额与被投诉方发生纠纷,遂向县消保委进行投诉,经我消保委对事实情况的调查及调解,最终组织双方于514日,就争议的问题进行调解。经我委调解,最终促使被投诉方一次性补偿投诉方人民币共计45000元(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双方达成协议。

二、今年处理的典型案例除以上烟花致伤案外,还有奥迪汽车车轮毂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投诉、经纬左岸小区业主群体性投诉(怀疑小区太阳能的热效能有问题)、车辆发生故障怀疑汽车油品质量问题的投诉、纳米汗蒸预付卡消费投诉等。其中预付卡消费纠纷内容如下:20185月中旬,接消费者孟某等一行9人向县消保委投诉称:20171月至10月,她们在我县“某纳米汗蒸馆”办理了养生预付卡,预付卡金额为5001200元不等,使用了一些次数后,再消费时发现被投诉方突然关门停业,致使她们的卡无法再消费(养生店关闭时未有告知信息)。孟某一行认为被投诉方的此种行为侵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遂投诉请求维权。

接到投诉后,县消保委秘书长檀晓明第一时间与经营者联系,但对方告知其人在外地,同时诉说自己是由于经营不善无奈关门,并非恶意卷款,手头上已无经济来源,无力返还消费者款项,随即挂了电话。再次打电话过去时,对方一直忙音。由于经营者一直避而不见,避而不谈,导致维权陷入僵局,但本着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的宗旨,县消保委秘书长檀晓明采取从经营者的亲朋好友、家人着手,通过微信等不断间接地向经营者宣传《消法》、《条例》相关规定,经多次耐心细致的沟通,最终促使被投诉方退回投诉方一行9人预付卡余额共计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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