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洗衣物质量问题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18年3月5日,消费者王某投诉称,2月14日在我县某干洗店清洗米白色衣物,后发现该衣物被染色,但商家不承认是自身清洗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解决问题,双方协商无果之下,向我县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双方均存在过错,作为消费者在清洗衣物前未仔细观察自身衣物是否存在色差,商家在清洗衣物时未做到仔细观察该衣物以及及时告知消费者该衣物存在瑕疵。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还干洗衣服的170元费用,并赔偿130元给消费者。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因此在本案中,商家应当履行其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