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2018年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省工商局、省消保委、市工商质检局、市消保委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全县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根据省工商局等33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实施意见》(皖工商消字〔2018〕32号)、省消保委和省工商局印发的《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皖消保委字〔2017〕15号)、市消保委和市工商质监局印发的《池州市2018年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池工质消〔2018〕65号)等,现就我县2018年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主要任务
全县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全面启动,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领导及协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相关行业、领域培育发展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全县评选认定县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不少于12家,市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不少于1家。
二、创建内容
结合本地特色、主导产业特点、消费者诉求热点等实际,确定2018年放心消费创建重点内容。突出围绕消费安全放心、消费质量放心、消费价格放心、消费服务放心、消费维权放心,在日常生活消费领域和旅游、电子商务、快递、保险、汽车维修、食品药品等特定行业领域,以商场超市、连锁门店、优质网店和商业集中区、专业市场、旅游风景区的经营者等为重点,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推进经营者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商品和服务质量承诺、商品退换货和售后服务、消费纠纷和解等制度,积极推行首问负责制度、先行赔付制度,发挥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深入推进全县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三、创建方法
通过组织经营者参与创建,并在创建经营者中按照创建标准认定命名方式开展。
(一)参创要求。按照“统一称谓、统一标志、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承诺”的要求,广泛动员经营者主动申报参与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对具备条件的商业集中区、专业市场、旅游景区等,要力争通过“放心消费创建一条街”、放心消费创建专业市场和放心消费创建景区全覆盖等形式,做到单体创建突出亮点、创建区域全面覆盖。
对申报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的经营者,县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负责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组织悬挂、张贴或标注(网店)统一的放心消费参创标志。参与创建的经营者围绕消费安全放心、消费质量放心、消费价格放心、消费服务放心、消费维权放心五项创建内容,开展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二)认定公示程序。在放心消费参创经营者中开展县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认定命名,并在县级示范企业(店)中择优进行市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认定命名。以省消保委、省工商局制定的《安徽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标准》(皖消保委字〔2017〕22号,以下简称《认定标准》(见附件6))及省消保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特定行业认定标准为准则,按照自愿申报、属地管理、对标筛选、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认定。特定行业的经营者拟认定命名为示范单位的,消保委在提交会议评议前需书面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意见。
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认定命名以会议评议方式进行。评议会议由消保委牵头组织,结合本地实际邀请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或消保委成员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消费者代表等参加。会议评议通过后的示范企业(店)名单,由消保委通过门户网站以及有关媒体等予以公示,公示应同时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消保委予以授牌。
(三)动态管理。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资格有效期为4年,自会议评议认定命名之日起计算。加强对参创经营者和示范企业(店)的培育、指导、监督,督促参创经营者、示范企业(店)更好地落实消费维权责任和义务,切实履行各项承诺。县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要逐户建立参创和示范经营者档案(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参创申报及审核资料、培育督导台账记录、认定命名及公示授牌资料、动态跟踪管理台账记录等)。
1.对参与创建的经营者,县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要每户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培育指导责任人,每户每月上门进行检查指导不少于1次,并建立培育督导台账(附件1)。发现经营者违反省消保委、省工商局联合印发的《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管理办法》(皖消保委字〔2017〕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见附件7))规定的“四项制度”和“六项承诺”等内容的,应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含本数,下同)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其参与创建资格。
2.对已认定命名的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县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要每户确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动态跟踪管理责任人,每季度开展动态跟踪管理不少于1次,并建立动态跟踪管理台账(附件2)。发现示范企业(店)违反《管理办法》或不符合《认定标准》及相关特定行业认定标准的,应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违反上述规定的,撤销原认定命名的示范企业(店)资格,收回所授牌匾,向社会公示。属于县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的,由原认定命名的县级消保委予以撤销;属于市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的,由原认定命名的市级、县级消保委分别直接撤销其市级、县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资格。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参创经营者的,由县级消保委直接取消其参与创建资格,属于已认定命名示范企业(店)的,由原认定命名的消保委直接撤销其示范企业(店)资格,收回所授牌匾,并面向社会公示。
(1)申报与认定中虚报、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荣誉的;
(2)因失信行为被列入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黑名单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媒体曝光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
(4)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的;
(5)其他应当予以取消或撤销的情形。
4.对取消参创资格或撤销示范企业(店)资格的,县市场监管局、消保委应当自取消或撤销相关资格之日起10日内,将取消或撤销相关资格的经营者名称或姓名、理由及依据等书面报市局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备案。
四、时间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第一季度)
1. 制定放心消费创建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创建任务、方法、时间步骤、年度发展计划等。
2. 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为契机,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宣传月,通过多种形式,组织主流媒体等广泛宣传创建活动,动员经营者积极参与创建。
(二)组织实施阶段(第二、三季度)
1. 4月份,各所组织不少于24家放心消费参创经营者申报、审核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消保委在2018年4月27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本县放心消费参创经营者完成数及名册,报市局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备案。
2. 5月份,县市场监管局、消保委对已审核的放心消费参创经营者开展上门培育指导和检查。
3. 6-7月份,县消保委按照年度发展计划组织不少于12家县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认定命名工作。7月底前全面完成县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认定命名工作。
4. 8-9月份,完成不少于1家市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认定命名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消保委在9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本地区认定命名的县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完成数及名册(附件5,需加盖报送部门印章)报市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备案。
(三)总结验收阶段(第四季度)
1. 10月份,迎接市局、市消保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认定命名的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进行抽查、验收。
2. 10-11月份,迎接省工商局、省消保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认定命名的县级、市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进行抽查、验收。
3. 12月份,总结创建工作经验,推广典型做法。研究谋划2019年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把放心消费创建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放心消费创建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确定具体牵头承办机构和联络人。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限要求,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提升创建工作效能,推动全县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二)强化协作配合。县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要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为依托,加强部门联动,上下协同,共享信息,形成联动响应的协作机制。要切实履行好牵头职能,及时汇总梳理有关配合单位经验做法,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好创建活动。积极推动电子商务、电视购物、旅游、食品药品、信息消费、交通、金融、价格、公共服务、快递物流、文化、教育培训、美容美发、运动健身等行业和领域的牵头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对本系统的督查指导,确保创建活动有序有力推进。
(三)强化舆论宣传。加强对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宣传引导,典型经验做法要及时报市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对社会反响好、消费者满意度高的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通过主流媒体加大推广宣传力度,传播正能量,扩大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影响,提升经营者、消费者对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认同度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消费维权工作的良好氛围。以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典型引路,逐步带动创建活动向全县各行业、各领域拓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普法力度,广泛宣传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效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
(四)强化督查考核。建立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督查考核制度,定期开展对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督导,确保每项工作按时限要求、分步骤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