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措施和强制性标准;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反映,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八)指导经营者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工作机制;
(九)参与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听证会;
(十)组织由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相关部门等多方参加的协调会,研究解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发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