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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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5-03   浏览:2214

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管理办法

为规范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申报和管理工 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为消费者生活需要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企业(店,且持续经营 2 年以上。

二、申报条件

(一)主体资格合法。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已取得 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行政许可,并依法领取相关证、照及其它证明文件,悬照亮证经营。

(二)落实相关制度。按照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要求,经

营者采取切实措施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不合格商品下架制度》、《消费纠纷处理制度》、《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等。四项制度示范文本附后,经营者可根据自身情况补充完善)

(三)遵守公开承诺。经营者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履行 六项承诺:践行诚信理念,强化法治意识;完善安全制度, 保障安全放心;严格进货验收,保障质量放心;实行明码实价,保障价格放心;提升服务水平,保障服务放心;履行首问责任,保障维权放心。


三、申报流程

(一)申请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的经营者到所在地市场监 管所、消保委分会申报。

(二)(市、区)市场监管局、消保委根据申报条件审 核。

四、开展活动

审核通过的经营者按照“五个统一”要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一是统一称谓。参与创建活动的经营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统一悬挂相关证照,其称谓统一为“放心消费创建单位”。二是统一标志。参加创建活动的经营者,统一使“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标识”悬挂于显著位置。三是统一标准。在参与创建的单位中统一按照 《安徽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标准试行》,认定评选“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四是统一制度。参加创建活动的经营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四项制度要求,完善自律制度。五是统一承诺。参加创建活动的经营者,按照本办法公开承诺的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

五、动态管理

对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的经营者实行动态管理。发现违法失信行为,视情节轻重,及时约谈,劝喻整改,直至取消参 与创建资格。表现突出的经营者,可以申报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本办法自 2018  1  1 日起施行。


附:1.进货查验制度

2. 不合格商品下架制度

3. 消费纠纷处理制度

4. 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5. 放心消费创建单位公开承诺

6. 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标识

7. 县(市、区)放心消费创建单位申报表(样本)


进货查验制度

一、建立进货台账,严格进货检查验收,验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 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

二、采购商品,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有关供货证明、票据等证明资料,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商品来源正规。 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商品,应查验其许可证、认证证书等。

三、建立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名称、联系方式、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数 量等内容,并存档备查。

四、对于商品标注“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等标志的,应当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应标志证书,确认在有效期限内。

五、商场、超市、市场等有条件的经营者还应当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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