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县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根据工商总局等27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17﹞252号)和省工商局等33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实施意见》(皖工商消字〔2018〕32号)及市工商局和市消保委印发的《芜湖市2018年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意见的通知》(工商〔2018〕66号)等,现就我县2018年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重要论述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促进消费稳定较快增长。落实促进消费政策,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二、目标任务
在2017年市放心消费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全面启动我县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进一步建立我县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等创建活动领导及协作机制,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上,在全县评选、确定发展放心消费创建企业(店)不少于35家,认定县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20家,市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不少于5家。
三、创建范围及类型
2018年创建的主要范围是在本区域持续经营2年以上,为消费者生活所需要提供商品和服务且符合省消保委、省工商局《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管理办法》(皖消保委字〔2017〕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并自愿力求通过创建达到《安徽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标准》(皖消保委字〔2017〕22号,以下简称《认定标准》)及特定行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店)。
创建的类型以创建“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为主体,适量试点创建“放心消费示范行业”、“放心消费示范街区”。
四、创建的内容
以省工商局等33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实施意见》明确的消费安全放心、消费质量放心、消费价格放心、消费服务放心、消费维权放心为创建内容,在企业(店)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地域特色、主导产业特点、消费者诉求热点,确定本县2018年放心消费创建的重点领域、重点主体。通过一般与重点相结合的创建活动,推进经营者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商品和服务质量承诺、商品退换货和售后服务、消费纠纷和解制度,积极推进首问负责制度、先行赔付制度,发挥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深入推进我县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五、创建方法
(一)组织申报、审核
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发布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公告,广泛动员经营者主动申报参与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对申报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的经营者,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消保委分会负责受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委负责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按照“统一称谓、统一标志、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承诺”的要求,组织悬挂、张贴或标注(网店)统一的“放心消费参创标志”,开展“放心消费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统一的创建标准及相关特定行业认定标准开展创建活动。
(二)组织培育、管理
加强对参创经营者和示范企业(店)的培育、指导、监督,督促参创经营者、示范企业(店)更好地落实消费维权责任和义务,切实履行各项承诺。县市场监管部门、县消保委要逐户建立参创和示范经营者档案(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参创申报及审核资料、培育督导台账记录、认定命名及公示授牌资料、动态跟踪管理台账记录等)。
1.对参与创建的经营者,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各有关科室每户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培育指导责任人,每户每月上门进行检查指导不少于1次,并建立培育督导台账(见附件1)。发现经营者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四项制度”和“六项承诺”等内容的,应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含本数,下同)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其参与创建资格。
2.对已认定命名的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各有关科室确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动态跟踪管理责任人,每季度开展动态跟踪管理不少于1次,并建立动态跟踪管理台账(见附件2)。发现示范企业(店)违反《管理办法》或不符合《认定标准》及相关特定行业认定标准的,应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连续2次以上违反上述规定的,撤销原认定命名的示范企业(店)资格,收回所授牌匾,向社会公示。属于县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的,由原认定命名的县级消保委予以撤销。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参创经营者的,县消保委直接取消其参与创建资格,属于已认定命名示范企业(店)的,由原认定命名的消保委直接撤销其示范企业(店)资格,收回所授牌匾,并面向社会公示。
(1)申报与认定中虚报、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荣誉的;
(2)因失信行为被列入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黑名单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媒体曝光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
(4)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的;
(5)其他应当予以取消或撤销的情形。
4.对取消参创资格或撤销示范企业(店)资格的,县工商局、县消保委应当自取消或撤销相关资格之日起10日内,将取消或撤销相关资格的经营者名称或姓名、理由及依据等书面报市工商局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认定、公示
按照自愿申报、属地管理、对标筛选、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组织认定。在放心消费参创经营者中开展县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认定命名,并在县级示范企业(店)中择优进行市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认定命名。
组织考核、认定以《认定标准》及省消保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特定行业认定标准为准则开展。对经考核符合标准,并经市工商部门或县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的,以会议评议方式进行认定命名。评议会议由县消保委牵头组织,结合我县实际,邀请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或消保委成员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消费者代表等参加。会议评议通过后的示范企业(店)名单,由县消保委通过门户网站以及有关媒体等予以公示,公示应同时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消保委予以授牌。
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资格有效期为4年,自会议评议认定命名之日起计算。
六、时间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2018年4月)
1.制定放心消费创建年度工作意见,明确年度创建任务、方法、时间步骤、年度发展计划等创建要求。推进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等创建活动领导及协作机制。
2、县、所按照2018年放心消费创建及示范企业(店)认定年度发展计划(见附件3)组织不少于35家放心消费参创经营者申报、审核工作。
3、县市场监管部门、县消保委在2018年4月27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本县放心消费参创经营者完成数及名册(见附件4,需加盖报送部门印章)报市工商局放心创建办公室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5月-9月)
1、5月份,县市场监管局、县消保委开展放心创建实施工作进行培训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已审核的放心消费参创经营者开展集中以及上门培育指导与督促检查。
2、6-7月份、我县对放心消费参创经营者组织认定命名。其中6月28日前,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确保组织县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 (店 )认定命名不少于本县年度发展计划任务数的50%。7月26日前全面完成本县级年度发展计划任务。
3、8—9月份,县消保委在县级示范企业(店)中择优进行市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的培育指导与认定命名,并与9月28日前推荐给市工商局、市消保委。
(三) 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0-12月份)
1、10月份,县市场监管局、县消保委对认定命名的放心消费示范企业 (店 )进行抽查,对本地创建工作进行验收,并在10月30日前对本县2018年度创建情况进行总结,以书面报市工商局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
2、10-11月份,县做好迎接市工商局,市消保委及相关部门对我县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检查验收工作。
3、12月份,总结各所创建工作经验,推广典型做法。研究谋划2019年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意见。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对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在2018年省委有关文件和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在全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并列入省政府2018年重点工作,由省工商局牵头负责。市政府也拟将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各有关科室务必高度重视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上下同心,全力以赴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市政府决策部署。成立放心消费创建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周卫民同志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崔春雷同志任副组长。确定具体牵头承办机构和联络人。
(二)强化协作配合。县放心消费工作领导小组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依托,加强部门联动,上下协同,共享信息,形成联动响应的协作机制。要切实履行好牵头职能,及时汇总梳理有关配合单位经验做法,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好创建活动。积极推动电子商务、旅游、食品药品、信息消费、交通、金融、价格、公共服务、快递物流、文化、教育培训、美容美发、运动健身等行业和领域的牵头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工作,加强对本行业的督查指导,确保创建活动有序有力推进。
(三)强化舆论宣传。加强对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宣传引导,省工商局已编制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手册、漫画、宣传标语等宣传资料,并结合我县实际,进行广泛运用,以加大创建宣传力度,传播正能量,扩大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影响力,提升经营者、消费者对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认同度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消费维权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查考核。定期开展对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督导,确保每项工作按时限要求、分步骤稳定推进。市工商局、市消保委将适时对我县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明察暗访和现场督查,定期通报我县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推进迟缓的所,将约谈所主要负责人;对创建工作开展较好的所,予以表彰。县市场监管局和县消保委要定期对所辖市场监管所放心消费创建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每季度开展现场督查不少于1次,
对工作开展不力、推进迟缓的,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要对相关辖区市场监管所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附件:1南陵县2018年放心消费参创经营者培育督导台账
2.南陵县2018年放心消费创建示范企业(店)动态跟踪管理台账
3.南陵县2018年放心消费创建及示范企业(店)认定年度发展计划
4.放心消费参创经营者名册
5.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名册
县放心消费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
卢辰 联系电话:682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