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确定2018年消费维权年主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指出,“品质消费 美好生活”具有三层涵义:一是倡导经营者以品质消费为指引,倾听消费者声音,重视消费者诉求,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满足消费者对品质消费的需求;二是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品质消费理念,追求绿色、协调、共享的消费观念,摒弃追求奢华、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落后消费行为,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三是完善消费维权共治格局,发挥消协组织社会监督和桥梁纽带作用,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促使经营者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让消费者在便捷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中逐步提高幸福感和获得感,逐步实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围绕“品质消费 美好生活”年主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全国消协组织计划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围绕年主题大力开展宣传活动,结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及年主题专项活动,倡导品质消费理念,营造品质消费氛围;二是加强对消费政策、价格政策和相关法规标准的研究,着力解决理念误点、制度盲点、消费痛点,推动消除影响消费升级的制度障碍,更好服务消费品质提升。三是大力开展消费教育活动,尤其是针对农村消费市场、老年消费、网络消费等突出问题,持续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教育系列活动。四是充分发挥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志愿者作用,在消费热点领域开展体验式调查,打击假冒伪劣和虚假宣传,净化农村集贸市场环境,让品质消费惠及广大农村消费者。五是结合当前的消费热点,选取面向消费升级的绿色化、智能化、中高端化等新型前沿产品开展比较试验,为品质消费提供选择。六是扩展维权渠道,通过搭建和畅通电话、微信、网络等渠道,方便消费者投诉、咨询。推进投诉和解平台建设,拓展电商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直通车),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周到的维权服务。
同时发布的宣传海报画面展现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日益丰富,消费选择越来越多样化,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在发生变化,人们的消费需求不再只限于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而是更加注重商品和服务质量,更加注重品牌和美誉度,更加注重消费体验和精神愉悦,更加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更加注重文明进步和环境保护,更加注重公平、公正、法治。
套餐被修改致停机 消保委调解获赔偿
2017年元月3日,县消保委接到左先生投诉,称其2016年12月12日在县某通讯公司营业厅购买了150元的中兴手机一部,并且使用的是原来的卡号,也未改套餐。仅用了一段时间手机短信提示欠费即将停机,用户遂到县移动公司查询,结果发现该卡号由原来的神州行套餐改成了飞享套餐,产生的费用也就不一样。用户就商家擅自改变了套餐非常不满,故向消保委投诉。
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消费者投诉情况基本属实,商家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套餐,做法显然不对,已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收任何一项服务”的相关规定。经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承诺付清一年的新套餐费用,另赔偿消费者500元现金,左先生对此调处十分满意。
未成年人私自购买手机 家长投诉获得退机
2017年10月10日,蒋某投诉称其15岁的儿子以交补课费的名义从家中骗取1350元现金,花费1298元私自在某移动专营店购买手机一部,后被家中发现。蒋某认为其子是未成年人,购买手机需经得家长同意,找至该移动专营店要求退货,而商家却称东西已经卖出,不予退货。
县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经调查:投诉人蒋某之子确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购买手机时未有家长陪同。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商家在此次销售过程中有明显瑕疵,经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投诉方收取298元折旧费,退还购机款1000元。
会所开课附加条件 消保委帮忙来退卡
2017年8月26日,梅女士投诉称其在泾县某健身会所花费720元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办卡时对方称有健身需求时不需要预约直接根据课程安排表就可上课。当梅女士根据健身群内通告的课程表到达会所希望上瑜伽课时,却被吧台告知该课程必须预约满3人才可以开课。梅女士认为,自己因为工作时间的限制,无法在会所规定时间且需满3人开课的条件进行消费,且对方在办卡时并未明确告知,故要求退卡。会所表示,健身卡已表明卡已售出可自行转卡但不可退卡,梅女士向县消保委投诉。
县消保委受理了该投诉,经查:该会所在梅女士办卡时确实未明确告知瑜伽项目的开课条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随即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对该会所负责人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耐心讲解,要求其整改,该会所根据县消保委意见退还梅女士的办卡费用720元。
购车续保押金不退 积极协调予以退还
2017年9月20日, 刘女士电话投诉称其去年在泾县某汽贸公司全款购买汽车一辆,并根据对方要求下交了500元的续保押金,后查询相关问题认为对方不应收取保险押金找其要求退还押金,但对方称今年不在他那里购买保险的话押金不退。刘女士遂到县消保委投诉。
县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了解,经查刘女士投诉的情况属实。随即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找到该汽贸负责人进行调解,最初对方态度比较强硬不愿退还续保押金,但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对其耐心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指出其行为不仅不合理,而且明显违法,必须退还。该汽贸公司根据县消保委的意见退还刘女士的续保押金500元。
标价售价不同引纠纷 悉心调解获赔偿
2017年3月,彭某称在泾县某超市购买汤姆农场蜂蜜黄油扁桃仁一袋(250g),超市内标价为45元,但实际购买时价格为58.8元。因此,消费者将所购物品、付款小票以及当时标价照片带着消保委进行投诉,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县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立即联系经营者进行调查了解,该超市负责人解释出现这种情况系因店内员工标价未及时修改导致。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超市的失误导致消费者投诉,要求举一反三,自查自纠,防止类似事情出现。经调解,由该超市赔偿彭某现金500元。
消费者投诉食品“偷梁换柱”
经营户虚假标注宣传受罚
2017年底,徐某投诉我县陈某经营的“* * 好滋味”网店销售的糖醋排骨、雪菜大肠散装熟食生产商标注内容有欺诈,称该网店上宣称糖醋排骨、雪菜大肠等熟食生产者为泾县**食品有限公司,但熟食包装袋上标注的却是网店《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与网店宣传内容不符。
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查明该网店经营的糖醋排骨、雪菜大肠等熟食产品系从本县一餐饮店进货,与网店中宣称熟食生产者为泾县**食品有限公司确实不符,存在虚假标注,“偷梁换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
经执法人员宣传,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及时对网店销售的雪菜大肠和糖醋排骨熟食产品进行下架,并删除了相关宣传内容,已进行整改。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主动与投诉人进行和解,且未对购买行为造成实质影响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牙疼用药至皮疹 巧施调解定纷争
牙疼不是病,疼起来要人命!而泾县吕某在治疗牙疼的过程中,因医院用药导致全身皮疹,更是“雪上加霜”,让他苦不堪言,遂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8月17日,泾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委派司法调解员成功调解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17年3月,吕某因牙疼到泾县A医院就诊。经检查,该医院医生给吕某开具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等药物进行治疗。吕某依其医嘱诊疗后出现了全身皮疹,口腔粘膜破溃等症状。随后,吕某又到泾县B医院进行诊治。B医院诊断其为药物性皮炎,并建议转上一级医院继续治疗。吕某遂转到芜湖某医院。该院诊断为重症多形红斑型疹,为此吕某先后住院22天,扣除医保报销外花费医疗费7800余元。吕某认为,自己是在到泾县A医院就诊后出现药物过敏症状,然而经泾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A医院并未予赔偿。故吕某于2017年8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泾县A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县法院收案当天,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精确分流,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快速了解案情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前来法院调解。起初,吕某不满A院提出的补偿方案,情绪十分激动。调解员结合法、理、情,对其耐心劝解,令吕某的态度逐渐缓和。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约定泾县A医院补偿吕某药物过敏医疗费用6068元,吕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淘宝拍得假酒 孝心险些酝祸
小邹是位远近闻名的孝顺姑娘,特别爱上网淘宝,知道爸爸、爷爷爱喝酒,冬天到来,春节将至,于是在淘宝网上一个名叫“****酒庄”小店铺一次性拍了30件牛栏山陈酝白酒,只花了1770元成交,价格是实体店的三分之一,心里美滋滋的,足够长辈们喝一年半载了.
小邹将酒堆放在楼房的客厅中,被好心人误以是对外销售的假酒,举报到了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执法人员在泾川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来到小邹家里对该批白酒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携带的牛栏山陈酝白酒真品与之比较及参照牛栏山陈酝白酒真假识别方法,从瓶盖、标签、包装上初步鉴定小邹网拍的牛栏山陈酝白酒为假冒产品,在征得小邹同意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对其所购白酒予以封存,并联系厂家来鉴定。后经北京牛栏山酒厂打假人员现场鉴定并出具书面报告:小邹网购的30件牛栏山陈酝白酒全部为假冒产品。其所购白酒每瓶不到5元,造假也有成本,加上造假者、售假者利润,此酒质量可想而知,根本不能喝。对此结论小邹后悔不已,好在发现的早,没有造成家人的伤害,小邹遂请求执法人员对假酒予以销毁。当执法人员追根溯源时,销售白酒的淘宝店铺在淘宝网搜索已无踪无影。
2017年国庆期间,老梅在村里的杂货店购买了数件烟花爆竹,用以接待亲家上门来“看人家”的酒席席间助兴。当天,老梅在自家的院子中间点燃引信往屋角跑时,烟花原地爆炸,飞溅的火苗冲到了老梅身上,当场就烧穿了两层衣服。经过医生确诊,老梅眼睛、脖颈、肩膀多处皮肤灼伤,耳道充血,耳膜穿孔。一段时间治疗后,老梅找到杂货店理论,认为其出售的烟花爆竹有质量问题,要求其给予合理的解释和相应的赔偿。杂货店老板表示上级经销商只愿意赔偿5000元,他也没有什么办法。无奈之下,手足无措的老梅找到12315工作人员,请求帮助解决问题。
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核查了事发现场、生产厂家、产品标签、经销商资质、购货票据等信息,确认涉事烟花爆竹理应属于不合格产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杂货店老板出售的烟花爆竹应该符合一系列标准,出现事故后,也应该积极联络上级经销商和厂家进行协调解决,并赔偿被伤害人的相应损失。
随即,县消保委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确定由老梅先行自己垫付相关费用,待伤病痊愈后由杂货店老板、经销商和厂家共同赔偿。在此,工作人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烟花爆竹时,要选择正规经营门店,索要相关票据,注意燃放安全。
贮存温度不达标 医疗机构被查处
2017年4月26日,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医疗机构检验科检查时,发现冷库中贮存有“胆固醇校准品”6盒,该产品的标签标示贮存温度为-25℃到-15℃,但经现场检查,该医疗机构冷库温度贮存范围为2℃-8℃。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之规定,该医疗机构的行为已构成未按医疗器械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处以25000元的罚款。
泾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网址:WWW.ahjx315.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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