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泾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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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消保委2017年度受理解决消费者投诉情况分析

2018-01-27   浏览:1559

本年度,泾县消保委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03件,与去年相比减少8.85%,现已全部处理完结,其中:终止调解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5072.27元,增加赔偿5644.6元。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受理投诉类别看 

家用电子电器类18件,占17.5%;服装鞋帽类8件,占7.8%;食品类14件,占13.6%;房屋及建材类4件,占3.9%;日用商品类8件,占7.8%;首饰及文体用品类9件,占8.7%;交通工具类6件,占5.8%;服务类33件,占32%;其他商品和服务类3件,占2.9%。

二、从受理投诉性质看 

质量问题29件,占28.2%;安全问题3件,占2.9%;合同问题35件,占34%;价格问题9件,占8.7%;假冒问题3件,占2.9%;虚假宣传问题6件,占5.8%;售后服务问题12件,占11.7%;其他方面问题6件,占5.8%。

三、本年度投诉特点 

(一)合同问题投诉维权是热点

全年共受理合同问题投诉35件,占总投诉的34%,与去年相比增长16.7%。涉及到家用电子电器、生活社会服务、保险服务、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等各投诉类别。

例如:2017年10月10日,泾县消费者蒋某投诉称其15岁的儿子以交补课费的名义从家中骗取1350元现金,花费1298元私自在某移动专营店购买手机一部,后被家中发现。蒋某认为其子是未成年人,购买手机需经得家长同意,找至该移动专营店要求退货,而商家却称东西已经卖出,不予退货。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立即向双方了解情况,经调查:投诉人蒋某之子确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购买手机时未有家长陪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蒋某之子系限制民生行为能力人,其订立的合同需法定代理人追认,而蒋某做为其子的法定代理人没有追认,即该合同无效,被投诉方应给予退货。工作人员耐心地向经营者宣传了《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投诉方收取298元折旧费,退还购机款1000元。

(二)质量问题仍是投诉重点

全年受理质量问题投诉高达29件,占总投诉的28.2%,与去年相比虽下降6.5%,但仍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点。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甚至是人身安全受到损害。

例如:2017年12月11日,消费者左某前来投诉称:2015年9月在泾县某电器商店购买冰箱一台,当时送到家的冰箱噪音很大联系店家重新更换一台,结果换后的冰箱送到家中就不制冷且冰箱门是斜的,店家指派修理师傅上门进行了修理后能够正常使用,用至2017年上半年出现冰箱门不能自动合严,而上周开始,冰箱又再度出现不制冷现象,修理师傅上门检查后称可能是某处漏氟利昂,需将冰箱搬走修理。投诉人认为,这台冰箱从购买时就不断出现问题,认为质量有问题,找至商家要求退货,但对方不同意。工作人员接投诉后,立即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被投诉方给予免费修理,且该台冰箱延长保修期1年,另赔偿投诉人现金800元。

(三)预付式消费投诉较多

近年来,一些商家为快速回笼资金,以各种打折的形式,刺激消费者,消费领域涉及美容美发、餐饮、健身等多种领域,由此引发的预付式消费投诉也比较多。

例如:2017年8月26日,消费者梅女士投诉称在泾县某健身会所花费720元办理了会员卡一张,办卡时对方称有健身需求时不需要预约直接根据课程安排表就可上课。当梅女士根据健身群内通告的课程表到达会所希望上瑜伽课时,却被吧台告知该课程必须预约满3人才可以开课。梅女士认为,自己因为工作时间的限制,无法在会所规定时间且需满3人开课的条件进行消费,且对方在办卡时并未明确告知,故要求退卡。会所表示,健身卡已表明卡已售出可自行转卡但不可退卡,梅女士表示对此结果不满意,于是到泾县消保委投诉。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了解,经查:该会所在梅女士办卡时确实未明确告知瑜伽项目的开课条件。随即工作人员对该会所负责人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耐心讲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会所退还梅女士的办卡费用720元。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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