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阜南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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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强制搭售车险 消费者有权说“不”

2017-12-28   来源:原创   浏览:1604

近日,阜南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城北分会成功调解一起卖车搭售车险案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00元,并对阜南县某汽车销售公司立案查处。

2017年11月6日,阜南县消费者投诉中心接举报称阜南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汽车扣押投诉人刘先生2000元保险押金,认为不合理,多次要求退还遭到拒绝。

2017年12月11,经城北分会调查证实了阜南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取投诉人保险押金的事实。消费者刘先生于2014年12月29日在阜南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购买时做的消费分期,当时车辆保险在阜南县起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保险金额6967.72元,阜南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另外要求投诉人缴纳2000元保险押金,该公司经理李某告知投诉人从该公司购买汽车,做分期消费必须从我们这里买保险,第一次要交2000元保险押金,且第二年仍要在该公司购买,该公司方可给予抵扣保险押金1000元,第三年在该公司购买车辆保险将押金剩余部分从购买车辆保险金额总价中扣除。调查发现,投诉人第一次保险是在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保险总金额人民币6967.72元。第二次、第三次均是消费者自己去保险公司所购。消费者2015年起多次到该公司协商退还保险押金,被无理拒绝。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显然,阜南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强制消费者在该公司购买保险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的诉求是正当的。经处理,销售者退还消费者押金2000元,并建议对该汽车销售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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