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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家具维权案

2017-12-27   作者:投诉中心   浏览:1406
 

【案例简介】

2017621,消费者刘某来到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称201729日在城区某家具广场的一个家具展厅挑选了价值45500元的家具,当时认为约定的是某品牌家具,并支付了15500元定金。随后家具陆续送达家中,投诉人发现所购家具中除了一张床和一个电脑桌,其余家具均不是同一品牌,遂要求对尾款进行减免,仅愿意支付120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接诉后,立即致电被投诉的家具广场,通知被投诉人和投诉人前来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接受现场调解。

2017623,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来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接受现场调解。双方对约定的内容及尾款的数额产生了争议,经多次协商,双方同意由投诉人支付16000元尾款,并当场签订了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投诉人对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所做的工作给予肯定,对调查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在调解过程中,被投诉人提出他所经营的家具展厅不仅仅是经营门牌上所标识的品牌家具,也同时经营其他好几个品牌,而投诉人在挑选家具的过程中只是选定了家具,并没有指定品牌。而投诉人称,他认为展厅外面标识了家具的品牌,默认为该店的家具都是该品牌的,如果不是该品牌的,经营者应该尽到提醒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的规定,经营者在出售品牌家具时,对于品牌家具店中出售的非同一品牌家具应当对消费者尽到提醒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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