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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装门窗立柱有差异 经调解商家给补偿

2017-12-27   作者:投诉中心   浏览:1384
 

2017719,家住星河湾小区的消费者鲍女士来到池州市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称其3月份在城区某品牌门窗销售代理处购买了一套单价为1200/平米,立柱为200/平米的门窗套系,安装后发现,该门窗立柱与自己当时在销售门店所看到的样品严重不符,令人气愤的是,在整个购买及安装过程中无人告知这种差异情况,发现后与该经销商理论,经销商认可但却无解决问题的诚意。遂前来投诉,请求维权。

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接诉后,仔细询问了有关情况,并查看了鲍女士家的门窗立柱以及代理店的样品,认为鲍女士反映情况属实,并及时找商家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鲍女士认为门窗立柱实物与样品不一样,是商家缺乏诚信经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而商家则解释说样品立柱和鲍女士家的立柱是一个系列,并不影响美观和使用。双方各持已见,针对此情况,工作人员指出,该门窗立柱实物与店堂样品不符,无论何种原因,在销售时商家都要明确告知消费者,不要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要及时为消费者解决问题。工作人员根据《消法》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耐心的协商调解,最终商家同意给消费者鲍女士人民币600元作为补偿。

评析:本案是一起因销售实物与店堂样品不相符要求补偿而引发的消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淋浴房与店堂样品实物不相符,在销售过程中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前告知情况,侵犯了经营者的知情权。所以,根据《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鲍女士要求相应补偿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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