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消费者王女士称2017年8月27日晚上8点多在商之都一楼某寿司店买了一份寿司,小孩吃后半个小时左右肚子疼得厉害,拉了好几次,自己母亲吃了之后也不舒服,怀疑是寿司的质量问题,并称当时吃的是含有蛋黄的寿司,要求赔偿带小孩到医院检查的相关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17年8月29日,池州市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到被投诉的某寿司店实地检查并了解情况。根据消费者投诉时提供的线索,要求该店工作人员拿出做寿司所用的蛋黄,经查发现外包装上只有生产日期2017年1月19日,保质期、厂名厂址等相关标识并未发现,之后中心工作人员又顺滕摸瓜发现该店冰柜中放有部分过期食材。由于该寿司店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我中心立即将情况反馈给辖区池口所处理。因被投诉人处理该事件态度积极,主动与投诉人达成一致意见,赔偿小孩医院检查等相关费用100元,投诉人表示接受。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