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7年8月18日,投诉人称在百牙路某鱼煲店吃火锅时,发现锅底有个云南白药创可贴,找店家理论,店家称是调料包里的袋子,当着消费者的面直接拿扔掉了。投诉人非常气愤,认为该商家作为一个食品经营者,对所出售的问题食品如此轻率的处理实在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任,拿着现场拍摄的照片来到中心请求维权,要求退还用餐费用70元,并赔礼道歉。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17年8月21日,池州市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到被投诉的某鱼煲店实地检查并了解情况。店主一开始也称是食品包装纸,当工作人员拿出投诉人提供的现场照片要求店主进行确认时,店主不得不承认火锅底部的东西确实是创可贴的外包装纸,确认投诉内容属实。另外,经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后厨卫生状况脏、乱、差,由于该鱼煲店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我中心立即将情况反馈给辖区池口所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获得所购买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因被投诉人处理该事件态度积极,经调解,被投诉方某鱼煲店愿意按照诉求退还投诉人餐费70元,并当面赔礼道歉,投诉人表示接受,被投诉人也表示今后一定会合法、诚信经营。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问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鱼煲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不可食用。根据投诉人要求,经营者赔偿投诉人餐费70元,并当面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