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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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不耐用 消费者获更换

2017-12-26   作者:七都   浏览:1764

【案例简介】:

2017年9月25日,徐某拨打12315投诉,称其于2017年1月9日在七都镇小张电动车处购买的电动车,平时不怎么骑,现在续航只有10公里左右。到代修点检测发现电池已经坏掉5个,不能予以免费更换。徐某称电动车使用较少且才几个月就出现这样的问题,希望被投诉人能够更换电动车或电池。徐某与被投诉人协商未果,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寻求帮助。

【处理结果】:

接诉后,七都所工作人员与案件双方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后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投诉的情况属实,并根据该电池厂商所提供的保修政策表明,徐某购买的电池三包有效期是一年。但前面6个月是换新期,在这期间电池损坏,卖家给予更换全新电池;后面6个月是售后期,在这期间电池损坏,卖家给予更换售后电池。经现场协商,被投诉方同意给徐某更换维护电池。

【案件评析】:

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案例中的电动车电池我省于2013年出台的《关于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规定》(试行)上规定铅酸蓄电池前6个月换新,后6个月组配。且电池厂家也在保修政策上标明了该项政策,因此经营者应遵守有关三包规定给徐某予以更换维护电池。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在正规的商家购买电动车,索要相关购物凭证和保修卡,认真阅读有关三包规定,每次维修后要让商家登记维修记录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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