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3日,消费者肖先生在临泉县一家食品经销部以35元的价格购买14个“某品牌“月饼。回家后肖先生打开准备食用时,发现月饼呈现霉变状,于是肖先生带上霉变月饼来到该店要求调换,但店家不予理睬,这让肖先生很气愤,为此,双方发生了争执,无奈投诉到城东消保委分会,要求商家补偿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城东分会受理该投诉后,及时展开了调查,经过询问调查得知,肖先生反映情况属实。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经过工作人员耐心沟通,多次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一次性赔偿给消费者人民币1000元,圆满地化解了此起消费纠纷!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食品安全的消费纠纷,本案焦点在于变质食品的责任承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中肖先生可以找月饼生产厂家也可以找经销商,因消费者找到了经销商,为此食品经销商承担首问负责制,对肖先生进行赔偿,因本案中价款的的十倍仅是350元未达到1000元,为此按1000元赔偿,合情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