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李某和张某于2017年7月25日在肥西县上派镇某酒店,预定该酒店海洋厅作为2018年3月5日中午结婚婚宴场地,并付定金5000元。但由于该酒店刚开业,前台工作人员业务不熟,工作不细,未发现其海洋厅已于2017年6月6日被其他客户预定,无法为李某和张某在2018年3月5日中午提供海洋厅作为婚庆场地。
该酒店核对发现后,立即联系李某和张某,说明情况,并表示可提供酒店其他厅使用,并给与优惠,消费者不予接受,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因变更酒店造成的各项损失计8300元,双方发生争议,遂投诉至消保委。
肥西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遂联系该酒店,该酒店表示发现其大厅被他人预定后,便立即联系消费者,已表示道歉并尽可能地采取弥补措施,况且距离婚期尚早,并未造成不可弥补的缺憾,只能退还定金,不愿赔偿一倍定金。后经消保委多次沟通协调,反复讲解关于定金违约的法律责任,解释消法等法律中规定的经营者应该承担的义务和消费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该酒店赔礼道歉并双倍返还定金,合计1万元。双方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