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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销售商违约口头协议 消保委化解纠纷

2017-12-19   来源:灵璧县消保委秘书处   作者:韩丽娜   浏览:4649

【案情简介】

消费者冉先生2017年10月7日在灵璧汽贸有限公司以143000元购买一辆大众速腾,当时口头约好车是半年之内生产的车,但当消费者冉先生去提车时发现车辆的生产日期是2016年12月30日,消费者冉先生认为此车是库存车,要求退车,商家不同意退车,只同意送消费者两次保养作为补偿,消费者不同意,于是消费者投诉到消保委。

【处理过程及结果】

灵璧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及时和商家联系,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退消费者5000元作为补偿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可以认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违约,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当事双方却仅进行口头约定,主张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协议,可以视为有效。 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合同。 口头合同比起书面合同简便易行,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同样是有效的。本案中消费者能提供与商家进行口头协议的录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此口头协议是有效的,因此商家提供超出口头约定“半年内生产的车”的期限的车是违约行为。因车子已经上户,没有办法退,经调解给予消费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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