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9月30日,望江县一位肖先生,称自己于2017年9月23日望江某快递邮寄包裹,当时向快递员说明快递很急,要求三日之内送到在芜湖上大学的女儿,里面的证书是证明女儿拿一等奖学金的重要证明,希望快递公司能重视起来,且在现场,快递员也表示三日之内必将送到。然而快递是在第四日才到达,导致投诉人女儿的奖学金从一等变成了二等,此事在经济上使其女儿损失2000元,同时给其荣誉造成一定的影响。为此,投诉人要求快递公司承担其违约责任,但是双方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向我委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望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投诉后,立即重视起来,开始对此事事件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并约定某公司负责人及投诉人在我委办公室进行面谈、调解。快递公司表示一件快递费用仅仅8元钱,快递业务员工作量大、工资低,每天都超负荷工作,难免出现工作失误、遗漏,按照投诉人要求赔偿2000元实在是要求过高,同时也表示因为工作上的失误是愿意进行赔偿的,只是在金额上无法达成一致。经过我委双方劝说与调解,投诉人也表示快递员的辛苦与不易,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快递员向投诉人赔偿500元,双方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使,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以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遵守其公开的服务承诺,符合《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经营者有义务履行向消费者承诺的相应的服务。消费者在遇到类似快递或物流消费纠纷时,应及时向快递主管部门或当地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寻求帮助,以避免个人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