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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预付卡消费维权案

2017-12-14   来源:东至县消保委   作者:东至县消保委   浏览:1748
 

案例简介

2017828,接消费者赵某投诉称:其20148月中旬经同学程某介绍,在我县某女子养生会所预付款16100元购买店内美容护肤产品(享受产品5折优惠),产品可以任意时间去拿,从20148月至20156月底,她陆续拿了几次产品,累计消费8953元。到201510月准备再次去店内拿产品时发现店已转让(转店期间经营者无通知到她,新店主已签有协议,不承担原店主的消费卡),人去外地,于是赵某通过手机联系了店主,但店主左某有不认账现象,一直推说又不处理,造成赵某还有剩余7147元未有消费。经多次与店主沟通无果后店主关闭手机,玩失踪。无奈之下遂向消保委进行投诉,请求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赵某反映的情况属实,但由于时间较长,同时经走访调查,某女子养生会所的店主左某已将门面转让,且联系方式一直处于不在服务区状态,无法联系到当事人,调解陷入僵局,但本着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的宗旨,消保委工作人员来到被转让的这家美容店,考虑左某不会接听其他陌生电话,被转让的美容院可能与她有着一丝联系,遂通过被转让的美容院联系左某,但手机联系也一直无法接通,该美容院负责人告之还有对方微信,消保委工作人员当即下达调解通知书,明确表示如未有回复或拒到现场的调解,你将被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使你将来从事商业经营受到限制,并盖上鲜红的消保委公章,留置送达在该美容院,并请该美容院负责人将调解通知书拍照并发送到左某手机上,最终,在某迫于压力,将赵某剩余的预付款通过寄付产品的方式返还于赵某,至此,这起长达二年之久的预付卡美容院消费维权案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经营者不能正常或者继续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退款,不得无故拖延。

本案例中赵某的财产权受到损害,同时经营者未有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不能正常或者继续提供商品、服务,故按法律条规经营者理应退款或补回消费者的损失。对于经营者突然转让门店,不通知,不退款,去外地,玩失踪,侵害预付费消费者利益,该消保委工作人员,创新工作方法,在手机设置无法接通的状态,利用微信将盖有鲜红大印的调解通知书拍摄发送到对方手机形式强大的威摄力,迫使经营者将剩余的预付款退还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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