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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游乐园受伤 消保委维权获赔偿

2017-12-13   来源:埇桥区消保委   作者:周蓓丽   浏览:1830

【案例简介】

申诉人安女士2017年8月5日,带女儿去宿州市某广场三楼宝贝总动员儿童乐园玩,在场内玩耍时,面部人中处被水床上裸露的破损物体戳伤,造成1平方厘米左右的伤口,事发后,申诉人安女士带其女儿到医院就诊,并要求被投诉儿童乐园的工作人员随同,工作人员不同意,无奈之下申诉人安女士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到达医院后,因伤口很深,医院无法治疗,建议申诉人安女士带其女儿去美容院缝美容针。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协商无果后,申诉人投诉至埇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埇桥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申诉人安女士反映情况属实,宿州市某广场宝贝总动员儿童乐园违反新消法》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儿童乐园设施破损,经营者并未在醒目位置进行提醒,造成儿童受伤,经营者其提供的服务危及了消费者人身安全,必须承担责任,而且根据新《消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经本会主持调解:由被诉方一次性向申诉人赔付:医疗、护理及相关费用陆仟元整。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案例评析

    新《消法》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儿童乐园设施破损,经营者并未在醒目位置进行提醒,造成儿童受伤,经营者其提供的服务危及了消费者人身安全,必须承担责任根据新《消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埇桥区消保委提醒广大家长:家长带小孩到游乐场所玩,也要依法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在正当维护自身权益时,也需对自身及商家的过失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认识,找到事实和法律依据,合理维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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