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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三无产品维权案

2017-12-12   来源:凤阳县消保委   作者:凤阳县消保委   浏览:1558

网购三无产品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1日,消费者冯先生在经营者的淘宝店铺购买了一个价值35元的“铜钱”串挂件,收到货后发现该挂件无厂名、厂址、合格证,属于三无产品,要求赔偿,双方就赔偿金额发生争议,交涉无果后,冯先生遂向凤阳县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消费者冯先生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电话联系经营者了解情况。经了解消费者反应情况基本属实,通过工作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向经营者讲解《产品质量法》中的相关条款,最终经营者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后态度诚恳的向冯先生赔礼道歉,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损失200元。

【案例评析】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明显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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