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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祛斑”美容变毁容 消费者来维权

2017-12-11   来源:埇桥区消保委   作者:埇桥区消保委   浏览:1665

        祛斑”美容变毁容  消费者来维权

【案例简介】

申诉人杨2017217日,经人介绍到宿州市中煤大厦西单元美容院做祛斑美容,双方达成共识,申诉人杨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付给该美容院费用2000元整,但无任何票据,而该店承诺保证将脸部雀斑去掉。申诉人杨某在使用祛斑产品第五天的时候,面部出现疼痛、灼烧感等不适现象,便向美容院反映,该美容院称是祛斑过程,涂点药膏就好了。可数日后因无好转,申诉人杨某便去宿州市立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面部糜烂水肿性红斑,散布大小片状丘疹、双颊部表皮溃烂,并伴有少量渗液。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协商无果,申诉人2017年3月20投诉至埇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申诉人杨某反映情况属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七、第十一条之规定,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条规定,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被诉方美容院赔偿申诉人杨某医药费1500元,退还美容2000元,合计3500元,另无其他争议。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某美容院提供的“祛斑”服务后,给某脸部造成损害客观存在,某美容院没有提供合格的服务,对于某所缴纳的2000元费用应予退赔。杨某的脸部治疗费,因有正规医院的门诊病历可以证实确为必要支出,应予支持.本案是美容服务失败后造成容貌受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美容是一种服务,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但本案中,美容院的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受害者的损害应予以赔偿。如今,随着社会的进步及观念的转变,美容已成为很普遍的消费,但因监管不力、诚信缺失等各方面原因,美容消费纠纷频发,各类美容损害事件也屡见不鲜。所以,消费者在选择美容服务时要三思而后行。即使选择了美容服务,也要保管好相关票据,一旦出现纠纷,才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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