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黄山市徽州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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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徽州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章程

2017-12-06   浏览:2634
 

黄山市徽州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委名称:黄山市徽州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简称:徽州区消保委)。

第二条  本委是经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委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消费者利益,保障消费者诉求,服务消费者需求,全心全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委坚持依法维权,维护实质公平,深化改革创新,发挥组织协调、桥梁纽带作用,凝聚各方力量,推动社会共治,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委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接受黄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黄山市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对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分会进行业务指导。本委加强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有关方面的协同配合,与省内外消费者组织建立联系,互通信息,交流情况,共同推进消费维权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  本委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反映,提出建议;

    (三)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

    (四)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单位)评选;

    (五)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七)指导经营者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工作机制;

    (八)参与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听证会;

(九)组织由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相关部门等多方参加的协调会,研究解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发情况。

本委发现经营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以约谈经营者。

本委定期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本委就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查询;可以将消费者投诉转交有关部门。

    本委每年向区政府报告履行各项法定职责情况。

第七条  本委履行职责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本委不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委实行委员会制度。全体委员会(简称全委会)是本委的领导机构。

    本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工作机构,可聘请专业人员担任法律顾问。

    本委设立秘书处作为执行机构。

第十条  全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委会委员(简称委员)任期与全委会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委宗旨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由组成单位推荐,经上一届秘书处与组成单位协商后,报区政府批准。

本委设常务委员(简称常委)若干名,由主任、副主任、

秘书长和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有关部门由主任决定。

    第十三条  全委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负责召集。

    第十四条  全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和修改本委章程;

    (二)审议本委的工作报告;

    (三)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四)决定委员的调整和增补事项;

    (五)研究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委会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全委会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六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全委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

(二)对本委工作情况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全委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委章程,执行全委会决议,自觉维护本委形象;

   (二)参加全委会会议,审议会议文件;

  (三)向全委会通报本单位、本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情况;

   (四)完成全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委员不得以在本委任职的身份从事与本委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  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的,全委会应当按照程序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不参加全委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违反党纪政纪、触犯法律,被追究相关责任的;

    (四)出现其他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情况的。

委员被终止资格的,由原组成单位另行推荐人选,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全委会确认。

第十九条  本委设主任一名,第一副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任期与同届全委会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主任由现任区级领导兼任或担任,第一副主任由区政府办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兼任。

    第二十一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全委会工作;

    (二)组织召集全委会会议;

    (三)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并作决定;

    (四)代表本委出席重大活动;

    (五)协调处理其他重要事宜。

     主任可以委托其他副主任行使相关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者委托副主任负责召集,出席人员由召集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一)执行全委会的决议;

    (二)研究本委的重大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四)对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因任免原因调换人选进行审议;

    (五)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议决议的通过,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是本委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驻委副秘书长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名,经全委会确认,任期与同届全委会相同。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接受全委会的领导,在全委会闭会期间接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可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内设办公室、消费指导部、市场监督部、投诉咨询部等职能机构。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秘书处与相关部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三)向主任或者副主任报告工作;

    (四)处理秘书处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秘书处的资金管理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编内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委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委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委修改的章程,经全委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区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区消保委承接黄山市徽州区消费者协会的权利和义务,延续其组织关系。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10日全委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委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黄山市徽州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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