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换房遭辱骂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日消费者刘先生在某宾馆住宿,看过房间后不满意,到总台要求更换房间,遭到服务员的辱骂。消费者认为经营者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权,要求经营者向他赔礼道歉遭到拒绝。于是,投诉到了凤阳县消保委。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随即展开调查,经了解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于是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之规定进行了调解,经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耐心劝说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消费者致歉,并为消费者调换了房间 。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权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十四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根据以上之规定消费者有权利要求经营者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