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阜南县的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自7月份开盘以来,阜南县消保委共接到消费者投诉该商品房预付款纠纷8起,成功调解7起,正在办理1起,成功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3.5万元。
在梳理这几起投诉案件中,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到开发商在房产宣传时宣称只要缴纳1万到5万不等的认购金就可以在楼盘开盘的时候优先选房,并且能享受一定的优惠认购价,为了更好的体现房源紧张的气氛,往往会打出一些某某栋“开盘即售罄”、“抢购一空”。 开盘时,开盘现场规定每50组客户为一批进行摇号选房,台上主持人不断宣布摇号结果并提醒客户抓紧时间,签约区不断传出客户成功认购的响亮锣声,现场紧张的抢房情绪感染着到场的每一位客户。到场客户都不愿错过最佳购房时机,2分钟选房,时间紧迫,摇到号码的客户加快脚步甚至小跑至选房区迅速进行选房及办理签约认购手续。不少购房者受现场紧张的抢房情绪感染,不再考虑自己的实际需求和支付能力就迅速办理了认购手续。一旦自己冷静下来,才发现房价超出自己的预期范围,无力支付首付款;因房产多,年龄大无法办理贷款;家人不同意购房等一系列原因导致无法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向售楼处要回自己的房屋认购款而被拒。
阜南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多次与该房产企业负责人进行沟通。在调处中,消委工作人员向开发商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经过几次调处,开发商最终同意退还预付款。
阜南县消保委提醒,由于商品房是特殊商品,开发商往往采取预售的方式进行筹集建设资金。购房者在签订房屋认购协议时,应仔细考虑好自身支付能力,认真阅读认购条款,对于违约责任、定金退还等重要内容条款要清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