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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提供“两书”却要求业主收房

2017-10-20   来源:原创   作者:冯利军   浏览:6591
 

开发商未提供“两书”却要求业主收房

案例简介

20178月,家住苗集镇的付女士来到阜南县消保委办公室投诉某小区开发商,在未交付给业主《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情况下,却被要求收房、拿钥匙,付女士拒绝收房、拿钥匙,物业公司打电话告知付女士物业费从201751日开始收取,付女士与物业公司沟通无果,故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阜南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到该小区找到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了解情况。经过调查了解,付女士反映情况属实。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开发商不能以给把钥匙就算交房了,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32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就是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也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新建的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经过协调,开发商同意尽快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物业公司也表示在开发商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未交付前,不收取业主的物业费。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由于开发商未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引起的纠纷。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提供‘“两书”,交房时开发商拒绝出示相关证书,那么业主则有权拒绝办理收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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