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定金引起的纠纷案
【案例简介】
2017年9月28日,投诉人杨女士反映其于9月13日在阜南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售楼处订购一套位于25幢2901室118.54平方米的住房,并缴纳了认筹款5000元,定金5万元,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后因家人觉得楼层太高不同意购买,找到该售楼处,要求退还已缴纳的购房款被拒,遂投诉到阜南县消保委。
【处理过程及结果】
阜南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与某置业有限公司取得联系,了解事情的经过。经过调查了解,该置业有限公司的预售房源中唯独25幢楼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该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收受定金,涉嫌违法销售,对购房者有一定的风险。要求开发商退还给购房者所缴纳的购房款5.5万元。开发商退还了杨某的5.5万元购房款。
【案例评析】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家工商总局《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商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收取定金等各种行为变相预售商品房”。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显然本案收受购房款的行为就是一种销售行为,而其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的销售,就是一种典型的违法销售了。
(阜南县消保委 冯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