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7月5日早晨,于女士来到临泉县城某早餐店吃早饭,吃包子过程中发现里面有异物,感觉很恶心,吃的东西怎么会有异物,仔细一看是塑料皮头。于女士非常生气,找到经营者讨说法遭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投诉到临泉县消保委城东分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于女士的投诉后,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展开了调查,情况属实,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沟通、多次调解,经营者最终同意赔偿于女士现金1000元,此起投诉得到圆满化解。
【案件评析】
本起案件是一起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内有塑料皮头,消费者的安全权受到了侵害,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等人身权和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行业规则予以赔偿。”本案中事实清楚,消费者提出赔偿属于合理要求。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使用商品时,首先应当得到保障的就是安全,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对于经营者和生产者来说,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特别是食品,更应该如此,这也是对经营者和生产者最基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