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8日,消费者李先生到庐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称,自己在某商场购买一台电视机,送货后的第二天发现电视机的屏有裂痕,李先生随即向该品牌售后进行了投诉,售后服务人员上门简单查看后开出了“人为范畴,不予保修”的鉴定结果报告,消费者不予认可。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到庐江县消协请求维权。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经营者称:屏幕裂纹为蜘蛛网型发散状,怀疑是消费者外力碰撞造成,维修、更换屏幕的3810元费用需消费者承担。消费者认为:自己从未碰撞电视,怀疑是电视机质量问题,并且该公司出具的报告并非鉴定部门报告,不予认可。消保委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向该品牌总部发出调查函,要求提供商品无过错举证材料。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免费为消费者更换电视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