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份,市民程女士在我市一家超市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电视,9月份,程女士发现购买的电视在屏幕三分之二处出现了一个“坏点”,程女士为此联系了该电视在蚌埠的售后服务中心要求换货或者退货,售后告诉程女士液晶电视出现3-5个“坏点”在国家规定允许范围内,程女士家电视出现的情况不符合退、换货条件。此后,程女士又发现新买的电视,在2016年10月-11月间共有四次使用记录,程女士意识到自己买的电视可能是一台使用过的电视,商家可能存在欺诈行为,于是程女士来到蚌埠市消保委,希望市消保委出面帮助自己将购买的电视退货。
蚌埠市消保委接到程女士反映的情况后,多次和该品牌电视的全国客服和蚌埠售后服务中心联系,经对双方进行多次调解,商家同意给消费者全额退款,程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