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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质量纠纷维权案

2017-09-26   来源:义安区消保委秘书处   浏览:3876
 

胡先生910日从铜陵县城北某摩托车配件经营部买了一辆价值3000元的金捷牌摩托车,使用后发现码表不准,经营者调试了一次,还是不准,914日,消费者胡先生来到该经营部要求换车,对方不同意,无奈只好投诉,请求帮助解决。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和经营者沟通,了解情况。经营者认为码表不准,问题不是很严重,同意维修,但胡先生认为已经维修了一次,还是不准,这样骑车会带来很多安全隐患,坚持换货。经过工作人员调解,宣传《消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相关知识,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根据规定,消费者在七日内要求调换有质量问题的摩托车,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调换,不得拒绝。最终,经营者同意为胡先生调换一辆同型号的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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