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来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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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材质量维权案

2017-09-01   浏览:11253

【案例简介】

2017年822日,消费者方某投诉称,2013年在我县某板材店购买板材装修,后于2017年入住后发现该板材可能甲醛超标,要求商家赔偿5000元,商家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解决问题,双方协商无果之下,向我县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了解情况,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还3000元作为补偿。

【案例评析】

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经营者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重作等义务。没有规定、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解除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重作等义务。 

因此在本案中,商家应该履行其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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