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半年,全市消保委系统受理来访投诉396件,已处理396件,办结率为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02286元,接待消费者咨询1397人次。现将本季度投诉情况分析如下:
一、从受理投诉性质上看
质量问题投诉163件,占投诉总量的41.16%;安全、价格等其他问题投诉233件,占投诉总量的58.84%。
二、从受理投诉类别上看
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64件,占投诉总量的16.16%;服装鞋帽类投诉42件,占投诉总量的10.61%;食品类投诉31件,占投诉总量的7.83%;房屋及建材类投诉39件,占投诉总量的9.85%;日用商品类投诉30件,占投诉总量的7.58%;交通工具类投诉21件,占投诉总量的5.3%,生活社会服务类投诉54件,占投诉总量的13.64%,电信服务类投诉18件,占投诉总量的4.55%,其他各类投诉共计97件,占投诉总量的24.49%。
三、投诉热点分析
(一)家电类产品投诉占首位
2017年上半年家用电器类投诉64件,占投诉总量的16.16%,其中除质量问题外,尤以售后服务方面的问题居多,相关投诉达到12件,主要表现在经营者在商品出现故障时退换货不及时等方面。案例:2月中旬,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其2017年1月7日在某天猫旗舰店购买的美的破壁料理机,还没使用就坏了,要求商家给予换货,但未得到答复。我委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我委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该消费者网购的商品在未使用的情况下就出现质量问题,则经营者应当履行自身的三包义务。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帮其换货,亦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表现。后经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换货处理。
(二)服装鞋帽类投诉较多
服装鞋帽类投诉量仍很大,2017年上半年我市各级消保委受理服装鞋帽类投诉达42件,占投诉总量的10.61%,其中以质量问题居多。案例:2017年4月14日消费者周先生至芜湖县消保委投诉,反映在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一双运动鞋,商家承诺“3个月内包退包换”,但是购买后发现鞋上有印子,且鞋子有质量问题,与经营者协商更换,但经营者不同意。县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县消保委分析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经营者承诺“3个月内包退包换”,应当视为经营者和消费者作出的约定,经营者售出的鞋子确实存在问题的情况下,理应按照此承诺履行退换货义务。经调解,最终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了一双新鞋。
(三)日用商品类投诉数量有所回升
2017年上半年,全市消保委系统共受理日用商品类投诉30件,去年同期共受理此类投诉16件,相比有明显的回升势头。案例:4月18日,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其在一家服装店购买了一件童装,买回后发现衣服上有口子,针线断裂,消费者要求更换,但经营者表示该童装为“特价品”不予更换。我委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我委分析认为,一些商家在出售打折、特价商品时,一般会告知消费者“该商品不能退换”,这实际上是混淆了“处理品”和“特价品”的概念。“处理品”是指那些本身有瑕疵或因其它问题滞销,经商家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降价处理的商品,该类商品是不能享受“三包”的。“特价品”、“打折品”则是商家为了达到一定的营销目的,采取降价促销活动的商品,消费者购买后,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商家履行包退、包换、包修的“三包”义务。商家以特价、打折商品为由拒绝退货的声明,是对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设置障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我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也就是说特价品同样享有“三包”待遇,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商家对特价品质量负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经营者对于促销类的特价商品,不得以告知“特价商品不予退换”等格式条款为由,拒绝承担质量“三包”责任,而应按正常价格的商品承担退换责任。如果出售的是“处理品”,就要主动告知消费者,并在发票等相关凭证上标明“处理品”字样。经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更换同款商品。
(四)社会生活类投诉快速上升
2017年上半年,全市消保委系统共受理生活服务类投诉54件,占投诉总量的13.64%,较以往数量有大幅度上升,其中尤以餐饮、住宿方面的投诉为多,共有14起。案例:5月下旬,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其在某咖啡厅点了一碗面,价格是28元,结账时服务员告知消费者该店“最低消费30元”,要求消费者支付30元。消费者认为此举侵害消费者权益,要求经营者退还多收的2元钱并赔礼道歉。我委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我委分析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2014年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促销活动期间,餐饮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本案中,商家设置“最低消费”门槛的行为不公平、不合理。在消费者就餐前,商家并未以任何方式告知消费者“最低消费”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结账时,在消费者实际消费28元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支付“最低消费费用”30元,是通过设置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调解,最终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退还2元钱,同时承诺对有关规定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