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6日,弋江市场监管所接到一起消费投诉。投诉人声称其在弋江镇某通讯经营部的某品牌通信业务代办点办理了一款短时间使用的手机卡。投诉人辩称,当时办理时考虑到是短时间使用,店员说可以随时注销,所以就办理了,但是随后当投诉人想要撤销时,店方不予受理,并由此产生了费用纠纷。由于目前电信类的投诉较多也比较敏感,我所接到投诉后引起高度重视,在第一时间进行了调查处理。
在调查中,我所工作人员还原了事实真相。投诉人在今年二月份用自己的身份证开办了一张手机卡并给其父亲使用,在开卡的过程中投诉人参加了某电信运营商的优惠活动。活动的内容为投诉人在选取了一个手机号码后,电信运营商赠送210元话费。其中60元直接打到卡上,剩余的150元分6个月没有返还25元。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投诉人父亲的操作不当,流量使用费在四月份达到了150元,投诉人要求通讯经营部在当月就给其办理手续注销该手机卡。该起纠纷的焦点在于投诉人辩称,在办理过程中通讯经营部的销售员对其说明可以随时注销该手机卡,而店家表示并没有做出此承诺。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标明使用最少期限为6个月,且有双方签字确认。
最后,弋江所工作人员在调解中考虑到实际情况,由于投诉方为弱势群体,家庭条件比较困难,在文化知识方面比较欠缺。在争取到了通讯经营部负责人的理解后,通讯经营部自己认了损失,在交纳了四月份至今的65元手机费后帮助投诉人将手机销号,并表示在今后的销售过程中加强解释和宣传工作。
虽然该起纠纷得到了妥善的解决。但是在此,弋江市监所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要对自己的签订的合同负责。在法律层面上,通讯经营部的行为应该得到保护;
二、一般电信运营商制定并和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内容繁琐不易看懂。但是对于其中较为关键的地方还是要认真阅读,特别是甲乙双方的免责条款、套餐内容、协议的中止和解出条款等,如果条款内容和销售员口述内容不符或者歧义的地方,一定要让店家在协议中备注;
三、在出现纠纷后的维权活动中,一定要合理合法。不能出现过激的行为,如对店家进行诽谤、侵害名誉甚至人身伤害,如果发生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弋江市场监管所接受并公正处理消费纠纷的调解,如果调解不能得到双发满意,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再继续进行解决;
五、希望广大消费者和经营户尊重合同和契约精神,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诚信经营,合理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