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警示:预交定金需要谨慎
近日,巢湖市消保委陆续接到几起关于合同定金纠纷的投诉,加之正值巢湖几个楼盘新房交付时期,故建材类合同定金纠纷投诉较多。
7月5日,消费者王先生来到巢湖市消保委投诉,王先生称其在某品牌建材促销活动现场定了几款建材,也交了1000元定金,商家承诺如果王先生在该店选不到满意的建材,可以退定金,现在王先生要求退还定金,商家不承认由此承诺。对于此类投诉,消保委只能帮助消费者尝试和商家协商,因为要求商家退还定金无法律依据,相反,根据相关法律对定金性质的规定,商家完全可以依法不退还定金。
在此,巢湖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最好弄清楚定金、预付款和订金的性质,避免出现纠纷。
定金是对债权的一种担保。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
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市消保委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