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临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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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 终须退款

2017-07-10   来源:临泉县消保委   作者:赵 磊   浏览:1498
 

【案情简介】

2017321,消费者陶某到临泉县消保委投诉称,临泉县的权健公司工作人员张某,让其购买权健公司产品作为投资,成为权健公司工作人员,将来可以赚取高利润。又说可以通过火疗和药物相配合的方法治疗陶某的风湿病,陶某以每套7000多元的价格购买权健公司产品3套,总共预付给张某22400元人民币,预付的这22400元中后来陆续购买了13400元的权健产品,还剩余9000元还没有购买产品。谁知火疗做了几十次,药也吃了好多,仍然未见疗效。陶某于是让张某把剩下的9000元钱退还给自己,张某不但不退还,而且天天打电话给陶某,让陶某继续购买权健的药品。双方在协商退款未果的情况下,陶某投诉至县消保委。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陶某的投诉后,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积极展开了调查,经了解,张某销售的产品都是权健产品系列保健品,产品本身没有问题,但被投诉人夸大产品功效,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经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投诉人将没有使用的价值4827元的产品退给被投诉人,再加上预交的剩余现金9000元,被投诉人最终一次性退还投诉人现金12000元,双方以后互不纠缠,永无纠纷。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虚假宣传的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的经营者欺骗消费者,把保健品当做药品能治病来宣传,在此,县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药品和保健品是不同的种类,保健品只是起到辅助作用,无法替代药品达到治病的功效。只有药品才拥有治疗效果,凡是保健品宣传声称自己的保健食品有治疗作用或治疗效果,都是不真实的,也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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