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临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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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录像丢失 消保委调解获赔

2017-07-10   来源:临泉县消保委   作者:赵 磊   浏览:4145
 

【案情简介】

    孔先生于2016814日在临泉县某婚纱摄影店预订了新婚录像,签订合同并交了500元定金。婚礼当天,经营者如约履行了拍摄工作,但因录像设备出现故障导致该录像信息全部丢失,并不可能恢复。结婚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而结婚录像对他而言具有重大的纪念意义,说没就没,这让孔先生很难接受。于是,孔先生找到经营者要求赔偿,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于2017410日投诉到临泉县消保委城东分会,请求分会出面调解,要求商家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过调查,孔先生投诉情况属实,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经营者也同意赔偿,但焦点问题在于双方对于赔偿金额的分歧较大,工作人员依据客观事实,准确把握到双方的契合点,对双方进行耐心沟通,经过两次调解,向其提出合理建议,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一次性支付给消费者赔偿金4000元。圆满地化解了此起消费纠纷!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由于因接受服务而产生的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影楼工作人员存在过失,属于过错方,弄丢了消费者的结婚录像,消费者有权要求影楼做出合理赔偿。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结婚录像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这说明消费者有权要求影楼予以精神损害赔偿。而且,结婚是人生之大事,结婚录像是两个人一生中美好的回忆,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所以,经营者赔偿消费者4000元,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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