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钥匙开多把锁维权案
2017年4月28日,消费者李先生来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消保委鼓楼分会投诉,称去年十月份在圣象标准门购物广场购买了七扇门,同时购买了七把锁, 后来发现七把锁有三把锁通用的,经营者给换了三把新锁换;过后又发现两把锁有通用问题,锁是门的眼睛,本应精心制作,但现在圣象的锁是一把钥匙能开好几扇门,消费者认为,用这样的锁对他的人身财产造成威胁,根本没有安全感,几次找到商家要求退货无果,于是投诉请求帮助。
颍州区消保委鼓楼分会受理后投诉,立即组织人员对此案进行调查了解,消费者反映的属实,圣象标准门销售的门锁确实存在一把钥匙能开多把锁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圣象标准门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圣象安徽分公司销售总监毛传地向李先生表示歉意,同时针对此次产品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圣象从全方位进行反思,对每个工厂进行协商,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经销者并出示了进货发票等手续。
颍州区消保委鼓楼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之规定调解,促成双方和解:1.圣象标准门退还消费者货款840元,2.圣象门保证不会再有工作上的问题或失误存在。
颍州区消保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之规定,建议执法部门查清这批锁的来路,不能让劣质产品流入市场,让消费者用上放心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