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才买的童鞋,孩子试穿了一下,发现磨脚,为什么就不能退了呢?”6月1日,界首市消费者杨女士致电界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称,其前天以35元的价格在某鞋店给孩子购买了一双品牌童鞋,拿回家后,孩子才试穿了一下,发现磨脚,随即找商家协商要求退货,却遭到了商家的拒绝。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界首市消保委立即调查核实了杨女士反映的情况。随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展开调解。调解中,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商家宣传了7天无理由退货等相关规定,对商家开展了批评教育。最终,商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杨女士表示歉意,并同意全额退款。杨女士非常高兴,向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本案中,杨女士属于刚购买的鞋子,不满七天时间,商家应当无理由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