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方雪艳带小孩到阜阳市怡和广场老香鸡店就餐,当时购买了该店的甜牛奶,由于小孩将牛奶抓倒,导致小孩烫伤,在市人民医院救治,产生费用5000元.为此事多次找该店协商均无果,5月10日消费者到颍州区消保委颖南分会,请求帮助解决。
颍州区消保委颖南分会投诉接到投诉后,组织人员对此案进行调查,调查时,双方各执一词,消费者反映甜牛奶是老香鸡店自己做的(开水冲泡奶粉),该店没有在明显的位置标注警示标志,才引起小孩被烫伤;老香鸡店认为消费者没有看顾好小朋友,才引起烫伤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老香鸡店没有做好经营者的义务,而消费者作为家长监护人也有过错。
颍州区消保委颍南分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经销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务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进行了调解,并讲明了法律赋予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经多次调解,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赔付1500元作为对小朋友医疗费的补偿,消费者表示满意.